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验资增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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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%的规定

上传时间:2013-02-27 21:33    浏览次数:

  1、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过程中货币出资比例需达到30%吗?

 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确没有明确规定,但根据《公司法》第179条和第27条规定,货币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0%。   在省市级规定方面,要求逐渐放松,一般要求在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达到30%即可。例如云南省《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》明确规定:放宽企业出资限制。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,增资后股东累计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30%的,允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货币出资低于30%。

  2、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算货币出资吗?

  根据《公司法》第27条、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》第8条等规定,非货币出资为“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。”   观点一:认为,根据《公司法》第179条,仅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“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,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。”而资本公积转增不属于股东认缴的新增资本。【个人认为有些牵强】   观点二:反推,认为上市公司多次实施转增,无货币出资。便认为资本公积、未分配利润转增应视同货币出资。【其实,该观点禁不住推敲,因上市公司IPO时融资量巨大,其总货币出资量远超过30%,且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货币出资比例30%的规定不同】   观点三:没有明确规定,与当地工商局沟通。  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,还要关注一点,即证监会会计部函[2008]50号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“会计问题征询函”的复函》规定,“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,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,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(其他资本公积)。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,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,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;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,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,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。”   实际操作:与工商局沟通,且消耗不少精力,最后得到工商局关于资本公积属于货币出资的认可。

  3、关于股份公司   《公司法》第83条:发起人的出资方式,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。   第179条: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,股东认购新股,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。   上市公司转增时、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再融资时,认购的股东属于非发起人吗?【应该不属于,但如果原发起人参与认购呢?】需要遵守30%的规定吗?   没有定论。一般认为无需遵守。

  4、公司分立中,分立出公司需配比30%货币出资吗?   咨询结果:需要。

  5、总结   众所周知,公司法规定(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)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%,主要系为了满足公司初始运营的流动资金需要。而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,注册资本并不能完全代表公司资产构成,纠结于30%的规定反而受到限制。总结两点:(1)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,不得低于30%,且一般情况下资本公积、未分配利润可视同货币出资;(2)因股份有限公司仅约定发起人出资参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(公司法第83条),对于上市公司而言,可执行性低。   附件: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“会计问题征询函”的复函    会计部函[2008]50号          2008.3.1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:    贵部上证上函[2008]0109号函收悉,经研究,现回复如下:   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,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,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(其他资本公积)。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,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,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;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,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,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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